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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顶山市主城区东部片区再生水管网工程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主城区东部片区再生水管网工程 文号 平环监表[2016]11号 报告下载地址 http://pan.baidu.com/s/1eR5Y45k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平顶山市主城区东部片区再生水管网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平顶山市泽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市主城区东部片区再生水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投资4911.43万元,在市区东部建设路(许南公路至东环路)、湛河北岸(许南公路至白鹭洲湿地公园、湛河至文化宫绿地、湛河至鹰城广场、湛河北岸至体育场)、湛河南岸(许南公路至凌云路、)湛河南岸至河滨公园和神马大道(许南公路至平叶路、神马大道至现有管网)敷设再生水管道136.28km,其中包括干管49.87km,管径DN110~DN600(管径大于300采用球墨铸铁管,小于300采用PE管),绿化灌溉支管86.41km,管径DN63~90。项目湛河北部片区再生水管道出厂后沿湛河北岸绿化带敷设,向西至温集沟处,向北沿温集沟至白鹭洲湿地公园,沿线在科技路、煤泥河、城东河、西杨村河和陈庄沟敷设支管道;湛河南部片区再生水干管再开发路处由湛河北岸管道接出,分两路,一路向南至南一环后向西至开源路,一路沿湛河南岸敷设至凌云路,支管沿神马路、开发二路、东环路、新华路和开源路敷设。再生水水源为平顶山市污水处理厂。 二、该《报告表》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以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利害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你公司在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污染治理。按照《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期特别需注意落实一下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2.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道路开挖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4.道路开挖的翻渣和垃圾清运,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5.无法及时清运的渣土,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渣土必须清运完毕。 6.施工物料尽量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7.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8.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9.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二)加强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在管道施工中执行“分层开挖、分段施工”原则,对需要移植的绿化带及时进行恢复;制定严格的取土和弃土施工计划,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做好边坡防护,严防水土流失。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进行恢复。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三)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禁止夜间施工,确需昼夜连续施工的,需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时需设置限速、禁鸣等标志,降低车辆行驶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施工期需与沿线各类管道管理方加强沟通,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因施工造成的管道破裂等情形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经办人:陈树磊                        2016年4月28日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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