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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平顶山市宝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无铅电光源玻璃管及医用玻璃管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宝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无铅电光源玻璃管及医用玻璃管项目 文号 平环监表[2015]17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平顶山市宝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无铅电光源玻璃管 及医用玻璃管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平顶山市宝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市宝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无铅电光源玻璃管及医用玻璃管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变更报告》)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2012年经过环评审批,文号:平环监表[2012]53号。本次涉及变更如下:1、由于市场原因,企业申请分期建设,将现已建成的1#厂房(一层为仓库,二层为生产车间)和2#厂房(一层为产品仓库,二层为安瓿车间)及1座玻璃熔炉和2条丹纳拉管生产线纳入一期,二期再新建1座厂房及配套生产线。一期仅生产医用玻璃管及安瓿瓶,二期生产无铅电光源玻璃管。变更前后产品方案及规模不变。2、原环评中设计建设4个料仓,配套袋式除尘器4台,实际物料全部为袋装,集中存放于车间内,不再建设料仓,混料工序设置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套。3、玻璃熔炼炉采用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配套电收尘器取消。 二、该《变更报告》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以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环保政策,同意该项目按照《变更报告》所列项目的性质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变更报告》,并接受利害相关方的垂询。除涉及本次变更部分内容外,原环评及批复(平环监表[2012]53号)继续有效。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原环评及批复和《变更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施工期和营运期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工程变更部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渣土碎石,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清运至指定填埋场妥善处置;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出场前需清洗,粉料运输车辆密闭;施工污水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系统。 2、加强混料工序废气治理设备管理维护,确保除尘系统正常工作,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医用玻璃管及安瓿)及《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无铅电光源玻璃管)中限值要求。 3、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建成后要及时申请试运行,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按照规定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石龙区环境保护局须加强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主办:陈树磊                        2015年5月12日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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