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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S231金孟线宝丰皮庄至鲁山曹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S231金孟线宝丰皮庄至鲁山曹堂段改建工程 文号 平环审[2014]75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S231金孟线宝丰皮庄至鲁山曹堂段改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S231金孟线宝丰皮庄至鲁山曹堂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鲁山县环保局、宝丰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的S231金孟线宝丰皮庄至鲁山曹堂段改建工程起点为宝丰县皮庄(原桩号K53+223),终点位于鲁山县曹堂(原桩号K78+457),线路原长22.875km。拟建项目在宝丰县东部改线至宝丰县东环路,利用现有道路,至柳沟营村新建道路(新建路段长10.77km),经漫流村南与原金孟线相接后沿原路改建,道路全长25.1km,新增占地831亩。设计路基宽24.5m,路面宽23.0m,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80km/h。全线共设桥梁10座(新建中桥6座,小桥2座,利用已建成的上跨南水北调大桥、净肠河大桥,本次工程设计采用预应力连续箱梁单侧加宽南水北调大桥至桥面宽24.5米),涵洞27道(新建21处),与等级公路平交24处,下穿孟平线铁路立交1处,利用下穿宝丰红旗渡槽一处及郑尧高速下穿立交一处。项目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同时设置道路两侧绿化、排水系统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 二、该《报告书》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以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选址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利害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粉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你公司在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新建路段按照《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规定落实防扬尘措施。全线施工均须采用商品砼、商品沥青,禁止现场搅拌作业;施工现场主体使用围挡、粉状料堆覆盖,大风气象条件下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及运输路面遗撒的渣土碎石,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运输车辆及时冲洗,运输粉状物料的车辆须密闭。 2、加强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制定严格的取土和弃土施工计划,对取、弃土场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做好边坡防护,严防水土流失。加强道路两侧及护坡绿化,选择合适的花草、灌木、乔木等植物进行绿化。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及耕地恢复,对路基、桥、涵等部位采取边坡工程防护措施,设置排水沟,降低项目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并及时维护保养。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3、桥梁、桥墩等施工过程中要设置施工围堰,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工程,不得随意外排;沥青、油料、化学品等严格管理,防止其污染地表土壤和水体;施工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道路洒水等;南水北调大桥加宽施工需严格落实河南省南水北调水源保护有关规定。 4、穿越河流施工时须做好废水处理,严禁污水进入水体内,尤其是严禁污水进入南水北调干渠,影响水质;配套设置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事故收集池,严禁事故车辆和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排入水体,事故池容积须满足收集初期雨水的要求。按照危险品运输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对进入收集池内的事故废水根据其理化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置。 5、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夜间高噪声施工,避免施工噪声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运营期对穿越村庄等敏感点路段除加强绿化外,同时需设置限速、禁鸣等标志,降低车辆行驶噪声;对距离较近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加高围墙或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防控噪声影响。 四、本工程涉及新增占地及拆迁,建设方需与当地政府强化沟通,协调制定合理的拆迁和占地补偿方案,合法拆迁,避免产生不利的社会环境影响。 五、根据环保部和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工程环境监理的要求,该项目须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进行环境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鲁山县环保局和宝丰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在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按规定进行督察。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经办人:陈树磊                       2014年12月2日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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