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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南方名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河南南方名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钢结构项目 文号 平环审〔2015〕26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南方名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钢结构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南方名嘉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南方名嘉实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郏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与新兴路交叉口东约400米路北,南邻新兴路、西邻明泽钢构厂、北邻八里营商住楼、东临空地;建设年生产10万吨H型钢梁、钢柱等钢结构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切割、组立、焊接、校正、组装、抛丸除锈、喷漆等。 二、该《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相应环保投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在施工、营运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现场主体使用围挡、封闭作业、地面硬化、料堆采取覆盖及洒水抑尘等措施,风力达到四级及以上要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渣土碎石,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清运至指定填埋场妥善处置;运输车辆出场前清洗,车辆密闭运输;建设临时沉淀池,对施工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焊接烟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抛丸除锈粉尘经立式滤筒式除尘器除尘后经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经水帘净化系统处理后与烘干室有机废气等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经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和环评要求执行,如要求不一致,应按照严格标准执行;上述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排放。 (三)做好废水污染防治工作。针对厂区各区域进行相应的防渗处理,水池、固废及危废暂存场地等按照相应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防漏措施;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水帘式喷漆房废水采用“混凝沉淀+Fenton氧化法”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郏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经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工程应优先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按照设计规范建设,振动设备安装减振垫,高噪声设备全部置于车间内或地下,车间采用吸声墙、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含油污废抹布,漆渣,废溶剂,油漆、稀释剂和清洗溶剂的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妥善处置;职工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经环评报告分析及专家组评审论证,本项目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为进一步避免喷漆车间对项目北侧八里营商住楼的环境影响,要求厂区全封闭喷漆车间靠项目厂房南墙设置,厂房内部环境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风险防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完工后,你单位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若发生因环境污染问题引起厂群纠纷或群众上访事件,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0.084吨/年,氨氮0.0084吨/年。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重新报批,郏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2015年7月23日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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