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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文号 平环监表[2015]24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市宏基伟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原址位于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与创业大道交叉口地块南侧,设计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拟整体搬迁至梁洼镇鹁鸽吴村南部,大浪河西侧,设计规模仍为30万立方米,更新除尘设施及废水处理设施。迁建厂址土地为工业用地,主要建设搅拌楼(HLS搅拌设备2套)、配套原料堆场、粉料仓、污水处理系统、办公及调度试验等辅助设施。 二、该《报告表》编制较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以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选址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利害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施工期和营运期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主体使用围挡、封闭作业、地面硬化、料堆采取覆盖及洒水抑尘等措施,风力达到四级及以上要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及运输路面遗撒的渣土碎石,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清运至指定填埋场妥善处置;运输车辆出场前需清洗,车辆密闭运输;施工期间应建设临时沉淀池,对施工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 2、物料堆场采取防风抑尘网+全覆盖自动喷淋设施处理;粉料仓采用仓顶除尘器收集处理,搅拌楼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进出场车辆及时清洗、道路及时清扫,降低厂区内无组织粉尘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厂区雨污分流,设置规范的雨水管网和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清洗废水设置砂石分离系统和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业用水》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禁止排放至大浪河等水体。化粪池区域做好防渗,防范污水影响地下水水质。 4、搅拌机、皮带机、空压机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进行防控,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限值要求。 5、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回收后重新利用;清洗水产生的砂石和实验产生的废试块等用于道路建设。废机油暂存后及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6、该项目防护距离200米,现状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企业须于当地政府沟通,禁止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或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7、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8、若发生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因污染问题引起厂群纠纷或群众上访事件,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若厂区规划发生调整,则需按新规划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试生产,试生产批复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期间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鲁山县环境保护局须加强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经办人:陈树磊                        2015年7月22日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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