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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环加罚〔2019〕11号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平环加罚〔2019〕11号 

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身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58354291F

住所:石龙区宝山路16号

本机关于 2018年11月15日送达的平环罚〔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于2018 年12月1日前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共计34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五万元。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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