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加罚〔2019〕12号河南中峰纸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平环加罚〔2019〕12号
河南中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880875936
住所: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三和电厂院内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送达的平环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九十七万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4月27日前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自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30日(共计34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九十七万元。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