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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环加罚〔2020〕1号 加处罚款决定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涉嫌燃用不合格煤炭案..

发布日期:2020-01-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平环加罚〔2020〕1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襄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68883931N

住所:平顶山市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1KM处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送达的平环罚〔201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3.87038万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于2019 年9月13日前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你单位在2019年9月17日将罚款缴到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自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6日(共计3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1.2483万元。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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