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环保厅修订了《河南省排污
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修订《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量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更新,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 100 吨/年及以上(上年
(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以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
1.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 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小于 100 吨/年的上市排污单位;
3. 一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为 2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
(三)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省级环境保护
(四)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颁发
第六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
(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
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五)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年度和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浓度控制按照国家或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
发: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控制指标,经停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重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