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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日

 

 

 

 

 

 

 

 

 

 

平顶山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报类型和承办单位

1.工地(含拆迁工地)扬尘污染,包括:未按照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覆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

承办单位:建筑工地住建局负责;道路工地市交通局负责;水利工地由市水利局负责。

2.“黑车”(未在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违法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承办单位:住建

3.在城市建成区焚烧垃圾树叶等。

承办单位:市住建局

4.违规进行散煤加工、设置销售点。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5.在城市建成区违法使用散煤,燃煤散烧

承办单位:市工商局 

6.超高、超宽、超载、超速货运车辆进入城区,不执行密闭运输规定造成抛洒;机动车排放黑(蓝)烟;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非道路车辆拒不执行绕行、限行规定。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7.违反规定,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

8.擅自建设、运营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未按要求错时生产。

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9.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钢铁、水泥等生产企业拒不执行错峰生产。

承办单位:市工信委

10.焚烧农作物秸秆

承办单位:市农业局

11.违规使用燃煤大灶,没有安装或没有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和其他餐饮行业。

承办单位: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

12.轻、中度污染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决定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13.擅自建设、投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 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或被依法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

承办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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