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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立即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并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攻坚办〔2018〕126号

 

 

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立即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并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8〕8号)的规定,现就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并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按时完成。

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建立台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调查,4月25日前建立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4月30日前台账盖章上报市攻坚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要立即开展本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调查,4月25日前建立本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 4月30日前台账盖章上报市攻坚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二、建立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要建立本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备案制度,每月在系统内开展一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检查行动(自2018年5月开始)。专项检查情况每月28日前盖章上报市攻坚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开展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每半年组织辖区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机部门开展一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情况,6月28日和12月28日前盖章上报市攻坚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严格督查落实责任。

市环境污染攻坚战督查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各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建立情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每季度督查情况季末月30日前报市攻坚办,同时上报电子版。

联 系 人:曹晶晶

联系电话:3505115,

邮    箱:pdsdaqiwuran@163.com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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