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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平顶山市环保局

平污普办〔2018〕4号

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豫污普办〔2018〕5号)和《2018年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豫污普办〔2018〕8号)要求,现将《2018年平顶山市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保证2018年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8年3月28日

2018年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

为有序推进并做好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称“普查”)工作,确保2018年普查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依据《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2018年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普查前期准备

(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完成。

河南省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工作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执行,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018年3月底前,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实施方案分别制定2018年度工作计划,并印发实施。

(三)落实普查专项经费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编制地方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专项经费预算,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做好“两员 ”选聘和第三方参与工作

依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和《关于做好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知》(豫污普办〔2018〕9号),各县(市、 区)需制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计划,4月10日前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名单,并报送市普查办。  

按照《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要求,根据任务需求和具体工作内容,优先考虑具有与承担任务相关工作基础,且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业绩好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普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五)开展清查建库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库筛选。 2018 年 3月底前,市普查办依据国家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按县(市、区)进行分割,并发给各地。各县(市、区)需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清查核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并进行修正、补录、完善和上报。

 生活源锅炉入户清查,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并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清查工作,2018年5月底完成。

各县(市、区)于2018年6月15日前向市普查办上报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源基本名录信息,市普查办对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全市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宣传培训

(一)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根据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适时开展污染源普查任务部署、政策解读、普查常识、成果发布等系列专题宣传活动,讲清污染源普查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讲清主要任务、政策要求、普查要素和责任义务,动员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构建宣传平台,在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和主要媒体重要版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地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设相应宣传平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和新媒体,以及制作宣传资料、视频片、公益广告,组织典型宣传引导、社会化宣传活动、普查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增强污染源普查宣传的群众性和感染力,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市普查办在普查清查工作启动前,开展全市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培训,宣传贯彻相关技术规定,3月底前完成。

省普查办组织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参与国家污染源普查办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

市普查办组织本辖区内普查指导员和其他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普查办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培训。

三、全面展开普查

(一)入户调查工作

各县(市、区)按照《平顶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枯水期、丰水期)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9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核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11月底前完成。

开展河南省伴生放射性矿详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9月底前完成。

(二)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工作

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审核。审核采取对比分析法、查询核实法和联合会审法,重点对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信息表间逻辑核算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11月底前完成;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普查办,12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几项重点工作

(一)跟踪督办和督导工作

市普查办以省普查办的月调度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每月末分级调度辖区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月调度汇总表和工作简报,并报送上级普查机构。

3月底前,省、市应分级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督导方案,将督导工作贯穿始终。多种形式开展督导、核查现场、抽样评估、技术指导等工作。督导工作应坚持全面与重点、定期与随机相结合,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

(二)做好全程质量保障与控制

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省、市、县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建立普查调查对象填报员自审、企业主管初审、普查员和指导员预审、县级普查机构评审、市级普查机构复审、省级普查机构联合会审的质量核查体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按照《河南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实施,12月底前完成。

各级普查机构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普查全过程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普查质量保障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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