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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批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批

2018年7月2日

一、平顶山市叶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30073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公示的“后李村二组欧文斯砖厂拆除违规炕砖房”属实;“配料生产车间是密闭的”不属实;“水泥罐在装水泥过程中没有产生大量的粉尘”不属实等查处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信访人反映情况:水泥罐、生产车间就建在村中。车间的墙与顶四周敞开并有大天窗,在向水泥罐装水泥时喷出的水泥遮天蔽日,落入村民的锅碗里,落到院子里晾晒的衣被上。“欧文斯砖厂”占的30亩地是采用威胁、哄骗等手段从村民手中骗走的菜地。对公示结果不满意

调查核实情况:

经叶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水泥罐、生产车间就建在村中”问题,属实。

该公司位于后李村北,靠近住宅区。根据该公司在“双违”清改备案时所做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建设地点虽紧邻居民区,但《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中对紧邻居民区情况,未有明确的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的“车间的墙与顶四周敞开并有大天窗,在向水泥罐装水泥时喷出的水泥遮天蔽日,落入村民的锅碗里,落到院子里晾晒的衣被上”问题,不属实。

平顶山市欧文斯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环保备案要求安装有袋式除尘器并正常运行、车间密闭。该厂6月4日已停产自愿搬迁,并于6月18日开始拆除设备。截止6月27日主要生产设备及水泥罐已拆除完毕。

(三)反映的“欧文斯砖厂占的30亩地是采用威胁、哄骗等手段从村民手中骗走的菜地”问题,不属实。

1.该厂占地约十三亩。其中该厂法人张鹏飞自有菜地和沟塘约3亩,租赁群众地约10亩。

2.经走访后李村“两委”干部及被占地、换地户,均表示双方是在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租赁协议,按照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采用年付的方式给付被占地户和换地户,没有采用威胁、哄骗等手段。

2018年6月27日,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叶县政府研究,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整改意见。主要有:

1.企业生产设备及水泥罐于2018年6月27日拆除完毕。现已拆除到位。

2.企业生产厂房、仓库、展厅及大门两侧的房屋于2018年7月6日拆除完毕。现在正在拆除。

3.企业非法占地于2018年10月1日前恢复原状。

处理及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二、平顶山市叶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30075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公示的“后李村二组欧文斯砖厂拆除违规炕砖房”属实;“配料生产车间是密闭的”不属实;“水泥罐在装水泥过程中没有产生大量的粉尘”不属实等查处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信访人反映情况:水泥罐、生产车间就建在村中。车间的墙与顶四周敞开并有大天窗,在向水泥罐装水泥时喷出的水泥遮天蔽日,落入村民的锅碗里,落到院子里晾晒的衣被上。“欧文斯砖厂”占的30亩地是采用威胁、哄骗等手段从村民手中骗走的菜地”的来信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同编号为:X410000201806230073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三、平顶山市宝丰县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230041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宝丰县高新区瑞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违法收购废旧电池,非法转运

调查核实情况:

经宝丰县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反映的“违法收购废旧电池、非法转运”问题,属实。

2018年6月26日,调查组对该公司建设废旧铅酸电池收集、储存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厂房内堆放废旧铅酸蓄电池大约5吨,现场建设有废旧电池(干式)收集箱11个,危废收集池一座(2立方米)危险固体废物收集桶2个,已建成环氧地坪(1000㎡),现场堆放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未见有拆解迹象,仓库内地面干净、整洁。硫酸雾喷淋塔未建设

经走访河南瑞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亢鹏程及门卫赵生了解(有询问证言),平顶山分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凌晨3点发出一车货物, 2018年6月26日上午10点10分已到达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有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收货过磅单为证)。

2018年6月27日调查组赶赴济源市环保局了解到,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位于(济源市承留镇南勋村),济源总公司办理有《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济环许可危废字11号),经营废物类别:HW49(废铅酸电池)。平顶山分公司以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收集、暂存,平顶山分公司不涉及电池的拆解及后续处置利用,废电池的运输、处置按照处理合同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处置(详见危险废物处理合同、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转移情况说明等)。

截止6月26日,平顶山分公司将收集约40余吨废旧铅酸电池(34.22吨)上交总公司进行处置(详见收货过塝单)。同时,因平顶山分公司不是产废及处置单位,无法进入河南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故未办理电子联单转移手续。

2018年6月27日要求平顶山分公司按照县环保局要求暂停经营,完善环保设施,抓紧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鉴于平顶山分公司实际情况,调查组及时向省厅土壤办及固废中心咨询,得知全省电池回收收集处置基本上与平顶山分公司经营模式一样,全省关于废电池回收贮存处理规范文件即将下发,届时可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处理及整改情况:

现场调查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该公司已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宝丰县环保局已立案查处,案件文号宝环罚字【2018】19号,案件正在调查中。

督促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问责情况:

因监管、巡查不力,导致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制度要求执行到位,经宝丰县环保局研究,决定给予宝丰县环保局监察四中队中队长张东东通报批评。

四、平顶山市宝丰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宝丰县观音堂林站三间房村村委会主任赵马强,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偷盗国家资源。常年在我村境内乱采乱挖钾长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二、非法毁坏山林,破坏生态环境。强行在栗树庙组、老呆沟组、王家组的山坡上新修一条五米宽的生产道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毁坏树木近万株。在旅游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并将矿石运往宝丰与汝州交界处存放,而后倒卖出境。三、2015年县交通部门为我村实施的村村通公路,赵马利用职务之便把路修到自己的养殖厂,并在养殖厂内硬化一个广场。四、在水库内养鱼,经常往水库内投放粪便及病死牲畜,造成水质严重污染。五、拉帮结派,破坏选举”的来信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经宝丰县政府调查核实:

(一)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偷盗国家资源。常年在我村境内乱采乱挖钾长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赵马强违法采挖钾长石问题属实,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已立案调查。

(二)关于“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问题,宝丰县公安局调查情况为如下:

赵马强采挖钾长石“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问题不属实,赵马强采石没有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

(三)反映的“非法毁坏山林,破坏生态环境。强行在栗树庙组、老呆沟组、王家组的山坡上新修一条五米宽的生产道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毁坏树木近万株。在旅游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并将矿石运往宝丰与汝州交界处存放,而后倒卖出境”,部分属实。

1.经宝丰县林业局现场勘验并与卫星图片比对:这条土路在2000年已经存在,不存在新修5米宽的生产路。

调查结论:举报的“新修道路、毁坏林木”问题不属实。

2.经现场勘验及GPS实地测量,采石现场位于宝丰县观音堂林站三间房村栗树庙水库西北约500米处,破坏面积2721平方米,该场地地类为林地,地貌已破坏。根据以上掌握的事实,宝丰县林业局对以上存在问题涉嫌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6月22日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结论:赵马强“采石毁林”问题属实,宝丰县林业局已对违法毁坏林木行为立案调查。

(四)关于“2015年县交通部门为我村实施的村村通公路,赵马强利用职务之便把路修到自己的养殖厂,并在养殖厂内硬化一个广场”问题。

调查结论:观音堂林站是三间房村村主任赵马强上级部门,修建的50米道路由赵马强提供材料,施工方帮助赵马强修建道路和小广场并非赵马强利用职务之便。

(五)关于赵马强“在水库内养鱼,经常往水库内投放粪便及病死牲畜,造成水质严重污染”问题。

经宝丰县水利局实地调查,赵马强在水库中有养鱼行为。通过查看水库水面,未发现水库内有粪便和病死牲畜;沿库区周围未发现排污口,但存在少量生活垃圾。肉眼观察水库水质较为浑浊,经走访当地群众、结合现场查看,水质较为浑浊的主要原因是该水库无明显来水,主要靠雨水径流汇入形成。

调查结论:反映的“赵马强往水库内投放粪便及病死牲畜,造成水质严重污染”问题不属实。

(六)关于“拉帮结派,破坏选举”问题。观音堂林站党委高度重视,责成林站纪委开展了如下调查:

1.通过调阅换届选举资料,座谈部分村干部、选委会成员及群众了解到,整个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由林站党委派出工作组参加,选举程序正规、合法。

2.经走访部分村两委干部、选委会成员及部分群众(附有谈话笔录10份),均认为三间房第九届村委会换届程序正规、合法。不存在拉帮结派,破坏选举行为。

调查结论:举报反映的赵马强“拉帮结派,破坏选举”问题不属实。

以上反映的问题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处理及整改情况:

1.观音堂林站加强对栗树庙水库的监督管理,督促水库承包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由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可行性恢复治理方案。预计7月15日前完成编制。

2.履职尽责到位,针对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已经立案查处的违法事实,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定,依法处理到位。

3.强化日常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案(事)件。

问责情况:

(一)初步追责情况

1.鉴于观音堂林站三间房村西山坡林地遭到破坏,宝丰县林业局林政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董克涛负有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经宝丰县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董克涛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2.因监管不力,观音堂林站党委分别给予:林站水利站长李志恒党内警告处分;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李发展党内警告处分;三间房村主任赵马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因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经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稽查大队观音堂中队中队长刘兵兵行政警告处分。

五、平顶山市宝丰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50033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宝丰县观音堂林站三间房村村委会主任赵马强,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偷盗国家资源。常年在我村境内乱采乱挖钾长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二、非法毁坏山林,破坏生态环境。强行在栗树庙组、老呆沟组、王家组的山坡上新修一条五米宽的生产道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毁坏树木近万株。在旅游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并将矿石运往宝丰与汝州交界处存放,而后倒卖出境。三、2015年县交通部门为我村实施的村村通公路,赵马利用职务之便把路修到自己的养殖厂,并在养殖厂内硬化一个广场。四、在水库内养鱼,经常往水库内投放粪便及病死牲畜,造成水质严重污染。五、拉帮结派,破坏选举”的来信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问责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六、平顶山市宝丰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50034

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宝丰县观音堂林站三间房村村委会主任赵马强,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偷盗国家资源。常年在我村境内乱采乱挖钾长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二、非法毁坏山林,破坏生态环境。强行在栗树庙组、老呆沟组、王家组的山坡上新修一条五米宽的生产道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毁坏树木近万株。在旅游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并将矿石运往宝丰与汝州交界处存放,而后倒卖出境。三、2015年县交通部门为我村实施的村村通公路,赵马利用职务之便把路修到自己的养殖厂,并在养殖厂内硬化一个广场。四、在水库内养鱼,经常往水库内投放粪便及病死牲畜,造成水质严重污染。五、拉帮结派,破坏选举”的来信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问责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五、平顶山市宝丰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50036反映情况:群众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宝丰县观音堂林站三间房村村委会主任赵马强,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偷盗国家资源。常年在我村境内乱采乱挖钾长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雷管炸药)。二、非法毁坏山林,破坏生态环境。强行在栗树庙组、老呆沟组、王家组的山坡上新修一条五米宽的生产道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毁坏树木近万株。在旅游规划区内非法采石,并将矿石运往宝丰与汝州交界处存放,而后倒卖出境。三、2015年县交通部门为我村实施的村村通公路,赵马利用职务之便把路修到自己的养殖厂,并在养殖厂内硬化一个广场。四、在水库内养鱼,经常往水库内投放粪便及病死牲畜,造成水质严重污染。五、拉帮结派,破坏选举”的来信内容一致。

调查核实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问责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2内容一致

五、平顶山市新华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在政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迅速消除敏感区域污染因素(这里所谓的敏感区域就是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规划设计院内的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规定加快新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的加油站搬迁,加快自动监测站周边路段餐饮业的搬迁,这些餐饮业已经按要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备,还是要被“一刀切”的强制搬迁远离监测站。

调查核实情况:

经新华区政府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精心指导支持下,新华区委、区政府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以中央和省市强化督查问题整改为抓手,不断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与管控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区环境质量持续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全国、全省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任务还很艰巨,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还异常繁重。我区作为中心老城区,人口密集,住宅楼遍布,教育医疗机构集中,建筑工地、餐饮业、加油站等成为主要污染源。并且餐饮业大部分处于居民楼底层,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原有加油站被居民小区包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我区结合实际,以控制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为主要抓手,结合全市百城提质工程,对核心区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目前216个老旧小区28条背街小巷改造已经启动,30多家建筑工地精细化管理持续加强,交通管制措施更加严格。同时针对该区域餐饮业相对密集,基础条件差,对居民生活和学校医院影响较大的问题,我们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整治该区域内餐饮业及加油站。因此群众反映的对餐饮业和加油站进行整治的内容是属实的。

但此项工作我们目前正在调查摸底、方案论证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整治方案,也未实施,因此群众反映的对餐饮业“一刀切”的问题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下一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指导下,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积极稳妥的推进此项工作。

问责情况:

六、平顶山市新华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60021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今年5月份以来,平顶山市环境指标有大幅度的下滑,新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下,将工作重点放在了新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规划设计院)周边环境的“特殊”治理上。空气监测站周边2公里的加油站要被迫搬迁距离监测站2公里以外的地方;监测站周边路段的餐饮业要被迫搬迁至远离监测站的地方,这些餐饮门店已经全部在环保部门的要求下安装使用油烟净化器,但还是面临着因为离监测站太近的原因被迫关门,另寻出路。

调查核实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内容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内容一致

问责情况:

七、平顶山市新华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70089

反映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2018年6月初,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下发了《平新创环指办【2018)2号文件》,文件中有些方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急功近利、隐瞒事实的问题存在。①文件中要求今年6月底前,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于新华区规划设计院)周边2公里范围内营运加油站完成重新选址搬迁。②文件中要求对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于新华区规划设计院)周边道路两侧的餐饮业关停、搬迁。文件中提到的启蒙路、曙光街、迎宾路、朝阳路都是围绕着新华区规划设计院的几条道路。如果按照文件中的要求开展这些工作,那么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采集到的数据还有何意义,区政府这种下大力度打造监测站周边独立环境,从而获得监测优良天数的做法,有悖于党和人民的意愿。这种表面的掩饰治理手段,最终还是无法掩盖环境污染的现状

调查核实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内容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内容一致

问责情况:

八、平顶山市新华区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80079

反映情况:

平顶山市生态环保工作中存在的污点。6月21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在区长的主持下召开政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位于新华区规划设计院内自动监测站周边行业搬迁展开的。会议向新华区相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主要就是为了打造自动监测站周边的“小环境”。会议要求搬迁监测站周边2公里的加油站,要求搬迁监测站周边道路两侧的餐饮业。难道是政府在为监测站建造“空城”吗?为监测站营造出的这种小环境,就能代表真实环境情况吗?在环保指标上的确能够代表,因为毕竟环保指标是监测站测量出来的。但是,政府这种“短平快”的“环保”工作真的就能为全市人民谋福利吗?公众要的是大环境,而不是这种人为功利打造出的“小环境”。如果环保工作中存在这样的污点,那么环境保护工作就很难开展,甚至贻误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时机,最终还可能会出现“小环境”好,大环境差的局面

调查核实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内容一致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与编号:X410000201806250039内容一致

问责情况:

九、平顶山市叶县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250043

反映情况:

群众来信反映内容与“平顶山市叶县常村镇中马村村北石岭有两个石子厂。开办十多年历经多人经营,毁坏森林树木,粉尘污染严重,加上放炮产生噪声震碎玻璃震裂房子。由于紧邻学校,更是影响学生学习及交通安全”的来信内容一致。即:

调查核实情况:

(一)反映的“平顶山市叶县常村镇中马村村北石岭有两个石子厂”问题,属实。

叶县常村镇中马村村北石岭石子厂,即:平顶山市鑫弘基建材有限公司在常村镇中马村投资建设的年产2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法人俎照永。2012年6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C41042220091127130048221),有效期至2022年6月7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面积0.0673平方公里。2017年11月21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豫)FM安许证字(2017)XDLC302Y。

2018年2月,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了第二条生产线。

(二)反映的“毁坏森林树木”问题,属实。

经叶县林业局实地调查,并通过2013—2018年现场卫星资料对比,计算出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该采石场共毁坏林地3586平方米。2016年2月至今林地情况无变化,没有出现毁林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毁林案件发生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距今已超过两年时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反映的“粉尘污染严重”,属实。

2017年6月17日,叶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叶县环保局于6月26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叶环罚责改〔2017〕第16号);于7月4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反映的“放炮产生噪声震碎玻璃震裂房子”,属实。

2013年7月份曾发生过因放炮震碎附近群众房屋玻璃的现象。该公司对受损的30户群众共给予了7万元补偿,由于该公司是私营企业且时间过久,未能保存票据。

(五)反映的“由于紧邻学校,影响学生学习及交通安全”,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一)县国土局已责令该公司编制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方案。

(二)加大巡查力度,监督该公司认真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完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适时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三)该公司第二条生产线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予以取缔。截至6月19日,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预计6月30日前全部生产设施可拆除到位。

问责情况:

在办理第十七批X410000201806160069案件时,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故本次不再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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