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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8-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例提供单位: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点评人:李文

工作单位: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名称: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企业所属行业铸造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自觉履行罚款、违法行为已纠正

案例概要:

2020年4月14日,汝州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加工过程中收集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现场取证

经调查,该公司在抛丸、破碎、切割等机加工过程中收集的约3立方米粉尘,15立方米废渣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于厂区西侧未硬化的空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根据现场调查及现场询问,执法人员认为该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14日,对该公司下发了《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汝环罚责改【2020】第100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420日,案件调查人员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建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1万元罚款

经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认定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鉴于该企业堆放的固体废物数量较少,决定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2020年5月25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环罚决字【2020】第32号),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启示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本案系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特点是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对环境的污染从表面来看一般不太明显,容易被忽视,但其危害作用是长久的, 后果一旦表现出来就难以在短期内清除,而且耗资巨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排放、 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不仅污染和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和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通过有效的行政处罚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对空气、土地、水源等的环境污染,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示的贯彻落实。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水蓝天,留下宝贵的自有资源。

二、合理运用处罚裁量权,做到处罚适当

本案中,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在该公司随意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堆放固体废物数量较少,社会影响较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处1万元的罚款。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指出企业生产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促使企业提高守法意识,企业也表示会积极整改,加大宣传和学习固体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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