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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9-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例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

案例点评人:冯志杰

案例名称:汝州市坤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停运期间,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案

企业所属行业建材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行政处罚

 

一、案例概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发现位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幸福大道东段的汝州市坤盛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停运,遂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停运,且停运期间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管理生产厂长进行调查询问,并进行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固定了违法证据。同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汝州市坤盛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亿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停运,且停运期间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案立案调查,并向该公司下达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1〕第3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随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相关裁量标准,经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体会

(一)远程监控,助力执法

鉴于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利用无人机、在线平台、用电监控、信访投诉等多平台集成的大数据来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该案例就是利用在线监控平台掌握了汝州市坤盛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停运相关违法证据,经进一步查实,确定了该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停运期间未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的违法事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在线平台,执法人员及时锁定了企业的违法证据,为迅速进行现场核实提供了线索,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

(二)裁量准确,执法公平

本案中,执法人员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裁量因素,根据裁量等级计算出处罚金额,规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彰显了执法公平,改变了以往执法权力适用种类、幅度弹性大,惩治违法“不合法合理,不公开公正”等情况。

近年来,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省厅要求,探索执法新思路,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本案中,执法人员就是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千里眼”作用,切实提高监督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有力推动了非现场执法监管,逐步提升对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比重,压减了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次数。通过证据线索确定、现场采集、现场询问、依法查处等措施,监管单位有效落实了环境保护的职责,企业进一步提高了环保责任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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