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宣传专栏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免于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例概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9日,接到上级交办的《环境监察通知》(平环XX2022XX号),显示平顶山市X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月18日1#烟囱排放口烟尘超标,超标浓度为11.94,(排放标准:10mg/m3),超标倍数0.19倍。

二、违法法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培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调查处理                                 

经查,平顶山市X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囱排放口4月18日烟尘数据异常,因该公司对烟道内气体和落灰清理时导致粉尘仪镜片污染所致。

2022年4月18日7时55分该公司高压线线路起火冒烟,造成全厂停电至8时49分,期间因停电数据异常。12时38分除尘风机突然短路停止工作,造成流速过低,氧含量偏低。因风机骤停烟道内残余气体导致12时烟尘数据超标,该公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风机进行了维修,并第一时间内通知负责该公司自动监控运维的上海净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场进行全面检修,发现烟道内气体和清理落灰时对粉尘仪造成了影响,致使数据超标,运维方维护后恢复正常。

该公司在线监控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向我局进行了报告,和“舞钢市重点污染源在线企业”微信群及“平顶山市环境监控”QQ群进行了报备,同时报送了纸质版情况说明,并上传至省重点污染源国发平台。经核实,该公司4月18日烟尘数据异常为突发情况所致,非主观故意,又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影响。此外,为了污染防治设施的有效稳定运行和企业的良性发展,该公司主动停产整改,并于4月20日停产到位。对供电线路、部分辅助设施、治污设施等全面检修维。                                           

根据上述情况和营商环境指导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文件中事项清单的第一项:无主管过错的违法行为和第十项:其他违法行为的免于处罚情形。

处理结果:给予当事人进行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体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须臾离不开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当前,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对生态环境系统内无主观过错法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契合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价值追求,可望起到助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的效果,值得充分肯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有企业行为必须循法而行,但这不意味着企业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都须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释放法律的人性温度并不矛盾,对于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有必要在不僭越法律底线的原则下,给予适当的免予处罚,是实现行政执法教育功能的有效选项。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而一些企业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处罚,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无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鉴于此,对企业主体在生产活动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有必要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予以免罚。如此既克服了冰冷无情式行政执法不能兼顾人性化服务需求的缺点,又能以“润物无声”“循循善诱”的良好效果,让企业主体感受到法律的善意和体恤,并自觉引以为戒,做到“不在同一个问题上栽两次跟头”。这也是从另一个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选项,值得在更多领域和地方推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