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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 叶县XXXX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免予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2-07-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大背景下,为助力“六保“、”六“稳”落实,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环境综合执法上坚持严宽相济在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震慑的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案情简介】

20227月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环境监察通知:“河南省2022年在线监督帮扶工作开展过程中,通过在线监控发现叶县XXXX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小时均值超标”问题,执法人员就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立即赴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查处情况】

现场调查及调阅该公司废气在线设施相关数据,该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上午10时大气污染物(SO2)小时数据53.2mg/m3(执行标准SO2:50mg/m3),原因是由于供电公司临时导板电压瞬间升高,没有提前通知,导致风机停止运转约10分钟,造成含氧量及二氧化硫瞬间升高,导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超出该单位大气污染物(SO2:50mg/m3)执行标准0.064倍,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重启风机恢复正常运行,同时并于6月30日向我局报告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异常情况。

针对该单位在线监控系统数据超标行为,我局并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7月14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超标改正情况现场进行复查,通过调阅该单位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该单位已于6月30日当天完成改正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免于处罚情形的第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案件启示】

1.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全面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精准执法的要求不仅仅是对恶意违法重拳出击,更是要对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行为给予纠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企业非主观恶性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免于行政处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又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一直以来叶县分局终坚持执法宽严相济、锚定“两个确保”,为企业创造健康绿色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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