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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 平顶山市XXXX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污免于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XXXX184890C。

2022年4月29日,接到市支队《环境监察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53号),通报平顶山市XXXX有限公司排放口烟尘排放范围11.99-13.41mg/m3,累计超标7小时,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颗粒物:10mg/m30.2-0.34倍。

经调查,2022年3月25日0时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林X值班期间发现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超标,林X立即对湿电除尘器进行检查,湿电除尘器运行一切正常。林X随即与运维服务单位平顶山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查明原因,该运维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莫3月25日6时到达该公司,对RBV-DUST型烟尘监测仪进行检查,发现烟尘监测仪零点、量程输出电流分别为4.02、22.9mA。量程输出电流已超出工业标准(20mA),烟尘监测仪量程发生了漂移,导致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出现超标。莫琦按照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6)和RBV-DUST型烟尘监测仪使用数明书进行校准,使量程输出电流恢复到20mA标准,量程恢复正常,烟尘监测仪恢复正常工作,3月25日7时后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恢复达标,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1.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烟尘超标是由于烟尘监测仪量程漂移造成的,期间湿电除尘器一直正常运行,没有主观过错的实际情形。决定对2022年3月25日0-6时烟尘超标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依法下达了《免于处罚决定书》(郏环免罚决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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