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 典型案例: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典型意义
通过大练兵活动,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了普法宣传力度,强化实战练兵,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力度,提升了执法工作效率,在现场核查时能够有的放矢,直奔主题,真正从源头杜绝新污染源,达到企业减污、治污、增效的目的。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经现场检查发现,鲁山县XXXX有限公司,在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建设的成套粮食机械设备生产线技改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擅自于2021年10月开工建设,2022年1月7日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22〕01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裁量因素及等级如下:
1、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为首要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素,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裁量因素,判定标准: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因素,判定标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经裁量计算和研究,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按照《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22〕01号)的内容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0.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通过现场检查,提高了执法人员实战能力,增强了执法效能,强化了企业守法意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