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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汝州市xx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超标免于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一、典型意义

坚持严宽相济,教育与处罚并重落实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用综合执法服务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二、案情简介

    2022年7月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xx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显示7月2日8时脱硫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52.7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0.1倍,汝州市xx有限公司所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三、查处情况

    汝州市xx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年产 12000 万标块煤矸石砖项目主要产品是煤矸石烧结砖,原材料是煤矸石和页岩。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制胚机各一台,烘干窑两条,焙烧窑两条。生产工艺流程是破碎、筛分、搅拌、制胚、烘干、焙烧、成品。污染防治设施有密闭原料库、湿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脱硫塔、喷淋、车辆冲洗装置等。该公司在停产过程中,窑炉进空车期间,折算值不稳定导致数据异常,且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次日已停产整改到位。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豫环办【2021】68号)第四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综合以上情形,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坚持监管服务并重优化营商环境,把为企业服好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优质的服务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打好优化营商环境主动仗,全心服务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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