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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 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免于处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例概要:

一、基本案情

2022 8 月 10 日,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察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号),该通知超标清单中显示 2022 年 8 月 8 日在线监控设备二氧化硫、烟尘超标(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50mg/m3、在线设备值 60.87mg/m3;烟尘排放标准 10mg/m3、在线设备值26.87/m3)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本次超标并不是该公司正常生产时的数据超标,超标是因为2022年8月8日,负责该公司运维的平顶山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巡检中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采样探头堵塞,需要维护。并于上午 10 点左右上平台维修更换,在更换期间氧含量升高造成折算数据异常。更换完毕后,对设备进行校准,维护期间,造成数据异常。运维公司于上午 10 点以微信的方式在平顶山市在线监控运维公司工作群报备,同时向舞钢市环境保护局正式报送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说明这次数据异常是有运维方在维护设备时导致的异常,与该公司生产和实际排放数据无关。运维方在维护前后均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进行了报备,并得到了批复。运维方也做了相关运维记录。同时该公司也通知了运维公司对异常数据进行了修约。

根据上述情况和营商环境指导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文件中事项清单的第一项:无主管过错的违法行为和第十项:其他违法行为的免于处罚情形。

建议:不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其进一步整改到位。

本案体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须臾离不开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当前,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对生态环境系统内无主观过错法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契合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价值追求,可望起到助力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的效果,值得充分肯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有企业行为必须循法而行,但这不意味着企业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都须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释放法律的人性温度并不矛盾,对于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有必要在不僭越法律底线的原则下,给予适当的免予处罚,是实现行政执法教育功能的有效选项。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而一些企业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于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处罚,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无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鉴于此,对企业主体在生产活动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有必要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予以免罚。如此既克服了冰冷无情式行政执法不能兼顾人性化服务需求的缺点,又能以“润物无声”“循循善诱”的良好效果,让企业主体感受到法律的善意和体恤,并自觉引以为戒,做到“不在同一个问题上栽两次跟头”。这也是从另一个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选项,值得在更多领域和地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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