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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 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对叶县XXXX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安装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企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9月9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我国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整合固定污染源管理各项制度的“基石”,让法律法规对一个企业提出的所有环保要求衔接融合到一个许可证上来,让信息和数据共享到一个高效统一的平台上来,有利于强化依证监管执法能力,压实排污者责任,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将分散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因此,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是整合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的有效路径,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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