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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平顶山市某企业伪造机动车检测结果案

发布日期:2022-09-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积极处理省厅交办问题,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展开现场调查,为案件后需办理打下基础。

第一时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提供保障。

案情简介

2022 年 8 月 9 日接到通报后 2022 年 8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对平顶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建有四条检测线已经断网 停止营业。现场检查未发现采样管长度不足现象;系统设置参数与滤光片证书参数不一致,但其误差范围在国家标准 GB3847-2018)允许范围之内;该单位日常查询车辆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信息是通过“百度、汽修宝、懂车帝”等软件 查询,在对豫DY0350、豫 DE686A(车牌号)机动车检测时,以上软件均未查到与 豫DY0350、豫DE686A(车牌号)机动车车架号相匹配的车辆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信息,所以采用了高领平台的车辆数据信息。而且对于车辆 数据信息的查询,国家及相关部门 也没有具体规定。导致 报告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与发动机实际参数不符。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 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 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清单事项 第十条“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此案件说明了执法机构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新冠”疫情期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强调的“六稳六保”政策,对轻微违法企业采取慎处罚、多指导少关停的帮扶模式;即使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在企业积极配合执法,整改态度良好的同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疫情影响程度给予减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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