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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年-2015年)

发布日期:2014-04-1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

2014-2015年)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灰霾天气,切实保障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计划。

一、    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淘汰全过程环境监管,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严格执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推进 “黄标车”加速淘汰,推动车用燃油升级,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形成“车、油、路”协调发展的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格局。

2014年底,严格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70%在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燃油,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监控平台。 2015年底,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0%,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

二、    主要措施及责任单位

(一)加大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环保监管力度。加强环保监管,任何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提高机动车抽查比例,强化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现场检查和市场监督抽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禁向不达标车辆发放环保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7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检查力度,重点整治载货营运、公交、邮政、押运等高使用率车辆,严禁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提高超标车辆的维修治理水平,建立机动车维修环保资质制度,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推进“黄标车”更新淘汰。2013年底前,制定本辖区“黄标车”限行淘汰办法,逐年扩大“黄标车”限行区。20146月底前,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控制机动车保有量。2013年底前,制定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新售和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燃油。2014年底前,80%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六)加快城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改造。推广应用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2014年底前公交、出租、城市配送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2015年底前达到60%以上。缩短燃油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强制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速推进“冒黑烟”公交车的更新,2014年底前,主城区绿色公交达到80%2015年底前,主城区绿色公交达到100%,实现绿色环保线路全覆盖。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快速公交建设,减少其他乘用车使用比例,2015年底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分担率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提高环保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监控平台,实现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上报和部门共享。2015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置相关仪器设备及业务系统。(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    保障机制

1、  加强组织领导

平顶山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

从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各项措施,保障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资金支持

设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治理计划及成效实施“以奖代补”,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对城市公交车更新、“黄标车”淘汰、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等给予补贴,对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3、强化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级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监督性抽检和现场检查频次,对超标上路、环保检测和环保维修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注销环保标志,取消检测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严格责任追究

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纳入政府环保目标,建立以完成机动车污染减排总量指标,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政府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行动计划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奖惩。

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督查部门对各相关单位、县(市)区政府完成行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完成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监察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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