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2-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二、开展项目活动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项目活动登记和备案流程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年)》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所需提交的登记材料如下: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录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临时活动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如下:

  1.《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4.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5.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外方负责人员身份证明

  6.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临时活动备案进行审核,如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合符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及时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临时活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五、开展项目活动规范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