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历史数据

宝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验收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环建验:[2016]5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宝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批复

宝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经对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基本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水控制措施本项目生活废水、生产废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在污水排放口设置了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联网。

2、噪声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泵,水泵采用潜水泵,鼓风机采用消声器和隔声减震技术,各类高噪声设备采用减震基础,连接部位装柔性接头,机房和污泥脱水间设置密闭隔声间降噪。

3、固体废物控制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在浓缩脱水间密闭脱水、除臭后和生活垃圾、截留物在场内收集后,送往宝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4、废气控制措施:建设了生物脱臭集中处理设施。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监测结果:监测期间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标准要求。

2、废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出口各污染物日均值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外排废水中各污染物日均值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在采取连续出泥、更换除磷药剂,并对后续加药比例进行调整的整改措施后,总磷日均值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厂东、西、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北厂界需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强化隔声降噪措施,在生产期间做到达标排放。

4、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计算得出,宝丰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14.4t/a,氨氮排放量为10.51t/a,处理达标废水全部回用,一部分送至鲁阳电厂,另一部分进入湛河源头作为景观用水。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

五、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请宝丰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运行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