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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1号

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奎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91000005234

组织机构代码:55319845-9

住所:新华区焦店镇闫庄村716仓库东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你单位在新华区焦店镇闫庄村建设的年产60万m3混凝土项目,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1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首先,作为我公司愿意支持环保局的工作,但实际情况是我厂确实拿不出这样多的罚款;其次,2015年大形势不好,我厂8000余方混凝土,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并且我厂接受了原水泥厂员工50余名,暂无法停业整顿,搅拌站人员生活困难。”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1号)和2016年1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依据,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给予罚款二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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