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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2号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负责人:侯立新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13698(1-1)

组织机构代码:69732958-5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我局在线监控数据日报表显示,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你单位烟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出现连续超标现象,其中2015年12月20日9 —10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784 mg/m³(二氧化硫执行标准:400 mg/m³),超过了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超标3倍以上)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2号)和2016年1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应“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责令立即整改;

2、      给予罚款七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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