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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8号

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常正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15464(1-1)

组织机构代码:68318016—9

住 所: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召村3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批先建投入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20万千升啤酒异地扩建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水样,后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COD超标,且该建设项目属于环评报告书类。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8号)和2016年3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使用;

2处以罚款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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