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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6-1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5号

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全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11222830X

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魏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渗漏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露天堆存废旧不干胶带等工业固体废物约300立方米,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渗漏。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关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号)、2019年5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轻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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