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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宏鑫新型砖厂

发布日期:2019-06-1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6号

郏县宏鑫新型砖厂

负责人:董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6725634D

住所:郏县李口乡张沟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负责管理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一矿煤矸石周转场煤矸石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6号)、2019年5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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