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平环罚〔2020〕12-2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1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张坤锋

发布日期:2020-04-2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12-2

张坤锋: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604164911

住址: 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社楼村社楼组83号

职务:办公室主任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是平顶山市利国源铁矿磁选有限责任公司鲁山磁选厂铁精粉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作为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负责人,你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2-2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12-2号)、 2020年4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

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