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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20〕45-2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4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侯贝贝

发布日期:2020-06-0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45-2

姓名:侯贝贝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702275055

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苏家作乡候卜昌村二街63

职务:叶县金叶农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叶县元发建材加工厂厂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511, 我局对你单位叶县元发建材加工厂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负责叶县金叶农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叶县元发建材加工厂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5-2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0年65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我公司叶县元发建材加工厂项目前处于调试阶段,未投入生产使用;二是收到贵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我公司已停止生产积极整改;三是公司受疫情影响,建设费用资金较为紧张,申请减少行政处罚标准。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部分采纳你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5-2号)、2020年6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管理类,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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