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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平环罚〔2020〕46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4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叶县程鑫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0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46号

叶县程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孝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0TJB47J

住所:河南省叶县辛店镇龚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512,我局对你单位年产50万吨水稳拌合料、建筑石子项目涉嫌石子、石粉未覆盖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50万吨水稳拌合料、建筑石子项目院内堆放的建筑石子和石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46号)、2020年6月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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