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3-0000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东大肛肠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6

单位名称:平顶山东大肛肠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83183263C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北段(联盟路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崔艳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验室中生化仪、血细胞分析仪产生的废液,用塑料桶收集后经百分之五的84消毒液稀释后,倒入院内污水处理站,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未按照要求对检验室废液单独收集处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医疗废物处置合同”“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申诉意见,称(简):一是无主观违法故意,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二是三年来由于疫情影响,医院基本没运营;三是原环评报告未明确化验室废液处理方式;政府提倡给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不能一罚了之,况且首违不罚,医院经营困难,恳请撤销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26)。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检验室废液未按要求单独收集处置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拾贰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12.748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