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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雪花红牛牧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2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11-1

单位名称:河南雪花红牛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GWDH06C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安良镇磨石坑村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将牛粪晾晒至村西北侧,存在气味难闻问题。2023年4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栏20000头“郏县红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现有牛舍28栋,目前肉牛存栏7200头,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未建设完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8-1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一是环境影响比较小;二是确实存在未尽到“环保三同时要求”,但环境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三是在接到整改通知后高度重视,责专人负责,将环保设备、设施逐一落实;四是申请人公司是金星啤酒集团下属子公司,金星啤酒集团公司计划于2025年之前上市;五是因疫情、市场影响,公司遭遇重大经营困难;六是本次环保事件起因为周边村民举报,可能是偶遇大风天气致牛场气味外溢,在完善牛场通风装置后气味减少,不会造成持续性气味影响。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裁量等级:4;

2.排放污染物类别:畜禽养殖废气,裁量等级:2;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非重点管理企业),裁量等级:3;

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裁量等级:5;

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20

100

4

6

2

3

1

5

1

1

X=20+(100-20)×[(4/5)2+(22+32+12+52+12+12)/(52×6)]×50%

=56.5333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取得验收,限60日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

2.处以罚款伍拾陆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56.533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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