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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鸿顺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0482罚决字〔2023〕701

单位名称:汝州市鸿顺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5413758T

地址:汝州市大峪乡大峪村

法定代表人:汪红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235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高品质建筑材料项目已编制环评文件,在未依法报批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5日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2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482罚告字〔2023〕701,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和和判定如下:

1.★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是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取值

1

5

1

5

1

1

1

1

1

1675043654457

X= 1+(5-1)×[(1/5)2+(12+12+12+12+12)/(52×5)]×50%=1.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万壹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 户 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