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3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GAYJ731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原小屯镇第一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许青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侯栋宾、李朋亮对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2日擅自开工建设。该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汝州市政务服务网申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状态为退回办结,2022年7月主体工程建成,2023年3月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6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3〕20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1 | 5 | 4 | 5 | 1 | 1 | 5 | 1 | 1 |
X=1+(5-1)×[(4/5)2+(12+12+52+12+12)/(52×5)]×50%
=2.7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2.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