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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轩林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2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环罚决字〔202313

单位名称:平顶山市轩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4ALMXXM

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门楼张村1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面漆喷漆车间工人正在喷漆作业,该面漆喷漆车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装置处于停用状态,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3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例表16,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4;

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为2;

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为1;

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为1;

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X=2+(20-2)×[(4/5)²+(2²+1²+1²+2²+1²+1²+1²+1²)/(5²×8)]×50%=8.39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叁仟玖佰元整(8.3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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