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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82环罚决字〔2024〕501号 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环罚决字〔2024501

单位名称: 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MA482H3M8A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夏店镇磨庄村村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司良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9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平煤神马夏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机未运行、电源不通,污泥压滤机长期未运行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3年 9月 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环责改字〔2023〕50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机、污泥压滤机电源已通,运行正常,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3111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482环罚告字〔2023〕5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113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482环罚告字〔2023〕502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1.★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2;2.废水类别:生活废水 ,裁量等级1;3.排污超标状况:经检测排放污水不超标,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4.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6.企业规模:该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无法统计年营业额,从业人员满足中型企业指标下限,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说明,企业规模下划一档,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水污染防治类表8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B7

取值

10

100

2

7

1

2

1

2

2

1

1

X=10+(100-10)×[(2/5)2+(12+22+12+22+22+12+12)/(52×7)]×50%

=21.3143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拾壹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圆整(213143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 1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