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3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高亚军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3〕03号
个人名称:高亚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5************
住址:河南省郏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9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黄道镇政府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你在黄道镇西黄道村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对面一废弃场内露天堆放煤矸石,只是简单采用防尘网覆盖,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3年12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3〕0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将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清理完毕,地面已绿化种植,违法行为已纠正。
2023年12月2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3〕0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21日 ,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3〕03号)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你在郏县黄道镇西黄道村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对面露天堆放煤矸石,★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首要裁量因素为5;
2、露天堆放原料约3000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为2000吨以上,裁量因素为5;
3、你没有雇佣工人,只是个人,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因素为1;
4、堆放煤矸石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法判定该裁量因素;
5、堆放地点周围没有环境敏感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因素为1;
6、你在整改期间内纠正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为1;
7、露天堆放煤矸石占地面积约600m2,占地面积为500m2以上,裁量因素为5;
8、你露天堆放煤矸石为一般期间,裁量因素为1;
9、你两年内没有受到环保处罚,受处罚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因素为1;
10、你非常配合我局执法检查,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检查,裁量因素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B8 |
取值 | 1 | 10 | 5 | 8 | 5 | 1 | 1 | 1 | 5 | 1 | 1 | 1 |
X1=1+(10-1)×[(5/5)2+(52+12+12+12+52+12+12+12)/(52×8)]×50%
=6.76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露天堆放煤矸石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