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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三防措施)
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5]第25号
河南宇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20437
组织机构代码:56511328-0
法定代表人:于正义
住 所: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在张良镇杨树沟村厂区南处堆放固体废物7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环罚告[2015]第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5]第21号)和2015年8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
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30日内改正;
3、处以贰万元罚款。(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账 号:2191010400027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