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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瑞普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鲁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5]第006号
河南省瑞普强生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100001367
组织机构代码:77795765-3
法定代表人:梅志恒
住所:鲁山县南环路西段(鲁阳镇十街街部)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环罚告[2015]第0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5]第001号)和2015年1月2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于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的有关处罚标准,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5日内恢复大气污染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罚款贰万元。(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账 号:21910104000270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