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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超标排污)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5〕29号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

负责人:张福根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13663(1-1)

组织机构代码:69733060-7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8 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污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5年9月16日19:00时2号排放口在线监控SO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202.3 mg/m³(标准SO:200 mg/m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1倍以下)。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对坑口电厂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材料》。你单位申辩称“我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异常主要是由于CEMS系统的仪用压缩空气波动,造成二氧化硫测量值波动,导致小时均值超标,但对周边环境几乎没有造成影响。其次,依据市优化办精神严禁对企业首错即罚,恳请贵局考虑企业生存和稳定问题对我厂免与处罚”。经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5号)和2015年10月2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其他气体污染依据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及以下的”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责令立即改

2、 罚款二万八千元。(适用于轻微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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