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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湛河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2015〕第 2

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01872(1-1)

组织机构代码:70657128-6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东段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脱硫设施空压机)未保持正常使用,锅炉燃烧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调查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湛环罚告〔2015〕第2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途径和期限,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15〕2号)和2015年7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和属于火电、水泥、冶炼、电石、铁合金、刚玉、焦炭等行业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 责令依法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2、 给予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于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 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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