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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未验收)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郏县环境保护局

      

                                 郏环罚[2015]6号

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5100004916(1-1)

组织机构代码:57763645-X

地址:郏县渣园乡渣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0万m3B04蒸压加气砼砌块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尚未建成、未经验收,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郏环罚告[201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相关“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2)环保设施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圆(适用于一般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郏县财政局

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  号: 00000109575431274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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