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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投入生产)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郏县环境保护局

      

                                 郏环罚[2015]9号

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岩南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5000001524(1-1)

组织机构代码:69599902-4

地址:郏县安良镇神前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24日,我局对郏县华泰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00万平方米内墙砖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郏环罚告[201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相关“属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3个月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罚款人民币拾柒万圆。

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郏县财政局

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  号: 00000109575431274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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