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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投入生产)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郏县环境保护局

      

                                 郏环罚[2015]10号

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玉生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41553(1-1)

组织机构代码:09790414-4

地址:郏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金马恒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人防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郏环罚告[201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相关“属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生产;

2.限2个月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圆。

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郏县财政局

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  号: 0000010957543127401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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