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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发布日期:2015-08-26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平环限产决〔2015〕1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金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04994

组织机构代码:17175238--9

住 所:平顶山市矿工路东段一号

经查:2015年4月29日平顶山市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SO2排放进行监测,2015年5月12日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平环监单〔2015〕JX-24号)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1号排放口出口废气SO2排放浓度均值为96mg/m3(标准SO2:50mg/m3)、2号排放口出口废气SO2排放浓度均值为53mg/m3标准SO2:50mg/m3)。2015年5月25日经复测,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1号排放口出口废气SO2排放浓度均值为75mg/m3标准SO2:50mg/m3),2号排放口出口废气SO2排放浓度均值为81mg/m3标准SO2:50mg/m3,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我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书》(平环限产告〔2015〕1号),告知我局拟责令你单位降低产量30%、减轻生产负荷30%你单位于2015年6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天宏焦化公司关于限产整治工作汇报》,提出你单位将采取降低产量、减轻生产负荷等措施。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平环监单〔2015〕JX-24号、平环监单〔2015〕JX-30号)《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书》(平环限产告〔2015〕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2014年6月24日经我局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降低产量30%、减轻生产负荷3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以达标排放为准。

你单位完成改正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6日

市环保局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 邮政编码:467000

联系人:监察支队  电话:350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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