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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河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污)

发布日期:2015-08-26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2015〕第 1 

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22123(1-1)

组织机构代码:56863310-X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1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物污水处理设施循环池至排污口存在大量黑色污泥,环境监测人员立即现场取样。经平顶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报告表明,取样当日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氨氮浓度为53.7mg/L,化学需氧量为176 mg/L,超过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为氨氮25mg/L, 化学需氧量120 mg/L,超标50%以上)。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15〕JX-13号”及现场调查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湛环罚告〔2015〕第1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自行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环罚告〔2015〕1号)和2015年4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水污染防治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经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整改;

2.给予罚款6535.20元的行政处罚。(处应缴纳排污费1633.8元4倍)。(适用于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 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湛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            

                          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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